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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委托授权,出租出借部分非教学用房,并根据“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并报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包括自建、校内单位集资、引进校外资金改造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按照学校授权,明确出租出借房屋资源等,房屋面积的核准以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房屋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

 

二、公司及下属公司出租出借房屋价格由学校资产处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租户承租价格原则不得低于评估价,特殊情况低于评估价格出租必须经学校批准(如扶持学生创新创业、公益服务项目等)。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纳入年度预算,按要求上交学校资源占用费。

三、出租出借房屋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

 

四、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年房租收入10万元以上的房屋出租出借项目必须公开招标。10万元下的项目需在网上公开招租,通过价格比选确定。

 

五、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负责资产管理的副总担任,副组长由财务总监担任,组员为3-5人。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标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具体组织实施开标、评标等招标工作;确定一般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负责同中标人洽谈合同;拟订应招标但因客观条件无法组织招标项目的比选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对于出租出借房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于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接受学校管理、不及时缴纳租金、造成不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及擅自转租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七、公司委派专人监督管理出租出借房屋,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落实防火安全等平安校园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八、租赁合同的签定:所有房屋租赁行为,当事双方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四份,公司三份),该文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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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治理、防火责任等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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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未经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十一、相关费用的收取:

(一)、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缴费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房屋使用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公司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二)、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三)、对于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装修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四)、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十二、合同的终止:

(一)、对于承租人拖欠交纳租金和有关费用,逾期十五天以上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二)、对于承租人转租、破坏房屋建筑结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范围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三)、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十三、规范管理:

(一)、房屋出租所有收益列入公司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从中谋取私利,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应对所出租的房屋及租赁业务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详细记录房屋概况、合同期限、租赁金额、以及承租人信息资料等有关内容。

(三)、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应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及有关费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折价收取或免除收费。

(五)、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日常正常使用。

(六)、对现有房屋的维修、改造、扩建工程,应事先报请公司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房屋使用应根据学校保卫处有关规定要求,与下属公司或承租人落实安全、防火责任,确保所使用的房屋符合国家安全、防火的管理规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司所辖房屋当作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质押。

解释权由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解释。

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5-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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