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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资管委规范、务实、高效地进行决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管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北京邮电大学对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股东会职能。资管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资管委决定,重要事项还需上报校务会通过。

第三条 资管委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主管产业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资管委委员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四条 资管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五条 资管委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审议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发展规划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2、审议决定学校重大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方案;审议决定资产清查评估分析报告及处置意见。
3、审批经营性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审批重大资产配置事项。
4、审议决定资产公司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重组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资产公司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企业负责人人选的提名。
5、确定资产公司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发展方向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听取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报告。
6、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学校国有投资收益收缴、使用和调整方案。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需要经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资产公司所属各企业统一提交资产公司,经资产公司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资管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资产公司必须事先与有关方面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
2、资产公司审核同意提交的议题,送主任审定,列入全体会议议程,提交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3、全体会议对提交的审议决定事项进行研究表决,各委员的意见,应记录在案。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事项等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决定。
第七条 资管委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资产公司负责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开会前送达与会各委员。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由资产公司临时通知各委员。
第八条 资管委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经超过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委员同意。在研究有关议题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的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资管委会议议题一般由资管委委员提出,由资产公司汇总后,书面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十条 资管委会议有关会务筹备等工作由资产公司承办。资产公司要做好资管委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对资管委会议有关决议涉及到的保密问题,资管委委员及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负责资管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办理情况向资管委主任汇报,并向各委员反馈督查督办情况。督查督办事项包括资管委全体会议的决定事项,资管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资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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