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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推进资产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资产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资产公司董事会为执行和落实“三重一大”的主体和日常决策机构;资产公司经营班子为落实公司各项重要决策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资产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资产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资产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资产公司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

2、资产公司经营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3、资产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资产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资产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6、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资产公司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8、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9、资产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10、讨论确定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

11、讨论决定国内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12、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股权、固定资产等。

13、资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的审定。

14、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认为需提交学校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 除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校务会讨论的重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均由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它形式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当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会议的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或者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须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如有发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四条 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经营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1、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公司监事会依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领导班子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资产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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